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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铁钉子精神,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更新时间:2019-03-30 15:01:32 点击:1129

村镇污水主要由生活污水和农业废水组成。生活污水成分比较固定,主要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氨基酸、脂肪等有机物,比较适合于细菌的生长,成为细菌、病毒生存繁殖的场所;但生活污水一般不含有毒性,且具有一定的肥效,可用来灌溉农田。农业废水的成分则多种多样,不同的季节,不同的地方,不同发展目标的村镇,其废水需要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在处理污水时,为减小污水排放量及其复杂程度,应结合国家正在大力推广的沼气池建设,将生活用水中的冲厕用水(黑水)和其他生活用水(灰水)分开。灰水用自然净化系统处理,黑水以及人畜粪便经厌氧沼气池处理,不但可以降低污水的排放量、复杂程度和处理费用,而且对发展农村清洁新能源,保护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污水处理站的作用是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的重要设施。工业发达国家的污水处理站已经很普遍,而我国村镇的污水处理站很少,但今后会逐渐多起来。要使这些污水处理站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靠严格的排放制度、组织和管理体制来保证。

有条件的村庄,应联村或单村建设污水处理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雨污分流时,将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②雨污合流时,将合流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在污水处理站前,宜设置截流井,排除雨季的合流污水;
③污水处理站可采用人工湿地,生物滤池或稳定塘等生化处理技术,也可根据当地条件,采用其他有工程实例或成熟经验的处理技术。

人工湿地适合处理纯生活污水或雨污合流污水,占地面积较大,宜采用二级串联;生物滤池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或矩形。填料应质坚、耐腐蚀、高强度、比表面积大、孔隙率高,宜采用碎石、卵石、炉渣、焦炭等无机滤料;地理环境适合且技术条件允许时,村庄污水可考虑采用荒地、废地以及坑塘、洼地等稳定塘处理系统。用作二级处理的稳定塘系统,处理规模不宜大于5000m3/d。

站的选址,应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下方,村镇水体的下游,地势较低处,便于污水汇流入污水处理站,不污染村镇用水,处理后便于向下游排放。它和村镇的居住区有一段防护距离,以减小对居住区的污染。如果考虑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及污泥肥田,其选址则相应的要和农田灌溉区靠近,便于运输。医疗机构的污水必须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污水管网,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的有关规定。利用中水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开闭装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停止使用。

污水处理站出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站出水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与利用的方法很多,选择方案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环境保护对污水的处理程度要求;
②污水的水量和水质;
③投资能力。污水处理技术,就是采用各种方法将污水中所含有的污染物分离出来,或将污染物转化成无害物质,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中国环境报记者郭薇北京报道 记者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获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这是对去年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后续跟踪调研。

调研组于4月下旬至5月下旬对安徽、江西、福建等省进行了跟踪调研,同时委托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和云南省的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

从调研的情况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对照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广东、江西等地明确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有关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逐级传导环保压力。企业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环保部门加强了对重点企业总量减排任务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环保相关工作制度,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全国已侦破污染水体环境类刑事案件16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00余名。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大检查,坚持出重拳、用重典,零容忍、全覆盖,铁腕执法,对环境违法持续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了一批未批先建、违法排污、超标排污以及监测监控数据造假等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执法手段进一步刚性化,按照新环保法规定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和环境污染犯罪惩处的案件都有大幅度上升,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分子。

调研报告同时指出,由于水环境保护历史欠账多,结构性污染突出,重污染河流整治难度大,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长期积累,潜在的环境问题不断显现,水环境保护问题仍然突出。部分地区环保行政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较大,一些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仍难以得到彻底追究,环保责任不落实的情况还比较严重。有些城市建成区河流沟渠污染较严重,黑臭水体比例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此外,饮用水安全保障还存在薄弱环节,有些地方水源地上游或周边存在着工业项目,部分水源地受面源污染影响较大;许多城市未完成应急水源建设,城市风险及应急管理能力亟待加强;农村饮水问题仍然突出,水质安全难以保证,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问题未得到有效遏制,监管体系滞后、监管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问题较为突出,违法查处力度不足,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已成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突出短板。

调研报告还指出,当前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领导干部环境审计及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与各部门分工管理之间的职责划分还不够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易变成全部监管,分部门管理易变成选择性执法,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环保执法监管任务日益繁重,但环保部门执法力量呈现越往下执法力量越薄弱的倒金字塔状,尤其是乡镇缺乏执法力量,难以满足执法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增强贯彻水污染防治法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属地责任,推行奖惩并举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要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提高公众水污染防治责任意识和参与度,营造防治水污染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要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水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把保障人民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更具约束性的硬指标、硬任务。

二要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状况评估,督促指导各地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工作,对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等违法设施坚决取缔。

三要强化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

四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市场化运行。

五要加强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建设,着力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环保部门履行统一监管的手段和方式,督促各相关部门与环保部门建立权责匹配的联动机制;强化基层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研究增设乡镇环保机构,下沉环保监管力量,实现执法监管全覆盖。加强环境行政司法协作,加大法院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抓紧完善跨区域联防联治法制建设,加强跨区域污染治理协调和会商,形成联合执法机制,推动区域流域综合治理;加快生态补偿制度的顶层设计,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试点范围,加大补偿力度。